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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工守則

臺中市立圖書館志工管理要點

臺中市立圖書館志工管理要點

條號

條文

臺中市立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凝聚文化志工服務共識,整合志工人力資源,以利圖書館業務推展,並提供終身學習之機會,故依據「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志工管理要點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,籌組臺中市立圖書館志工隊(以下簡稱本隊),並訂定本要點。

本要點所稱志工,係指通過本館正式聘用,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,願意遵守本要點,協助推動圖書館業務者。

本隊組織

本志工隊以總館志工隊為總隊,各分館志工隊為分隊,總隊置總隊長1(分隊為分隊長1),綜理隊務;另得視需求置副()隊長12人,襄助總()隊長處理隊務

 

隊長任期內請辭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,由副隊長代理至任期屆滿。

 

本隊依行政事務需求,設閱覽組、推廣組、採編組、總務組,由本館推廣輔導課專人擔任志工督導,負責統籌志工運用事宜;運用志工之課室及分館指定專人協助管理。

 

各分館可依工作需要設置志工分隊及服務組別,志工幹部由分館志工推選之。

服務地點:總館各課室及分館

遴選

(一)志工遴選

招募:本館除配合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公開招募活動外,亦得自行視需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公開招募志工。

 

甄選: 報名後,由本館做資格條件初審、資料審核,並經各課室或分館主管面試合格者,得予以3個月試用期。

 

訓練:經甄選後,應接受基礎訓練及文化志工特殊訓練,訓練中途缺席者不予遴用。

 

授證:完成訓練、試用期滿並通過考核者,由本館頒發聘書正式聘用並核予志願服務證。

 

(二)幹部遴選

 

總隊長:於總隊連續服務滿1年以上,經由總隊志工幹部推薦或10名以上志工連署者可為候選人,經志工選舉產生最高票者當選,任期2年,得連任1次。

 

副隊長:由總隊長遴選擔任。

 

分隊長:由分館志工推選之。

各幹部如喪失志工身分時,即解除職務,重新選任。

 

志工義務

1.本隊志工均為無給職。

遵守本館各項規定及志工相關法規,切實執行。

 

2.完成基礎訓練6小時,文化志工特殊訓練8小時。

 

3.服勤時應穿著服勤服裝及佩帶志願服務證,並確實簽到(退)。

 

4.服勤時需依各組服務內容提供服務,不得從事私人事務或至其他空間聊天、參加活動;無法出勤時,應先請假並安排代理人。

 

5.對於業務上所知悉、或偶然得知之服務對象個人資料、隱私及本館業務資料等,絕對保守秘密,不得以口頭、文字、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洩漏或公開;並遵守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、「檔案法」、各項公務機密維護規定,及智慧財產權法相關規範。

 

6.志工聘期為一年,期滿得續聘。

志工權利

志工在職期間得享下列權利,申請暫停服務或已解聘之志工不適用本項。

(1)接受足以擔任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

(2)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

(3)得視工作需要製發服裝及識別證等

(4)得加入志工團體意外保險

(5)參加本館舉辦之各類活動,如:講座、志工觀摩活動等。

(6)配合臨時支援圖書館活動時,得依本館經費狀況支領餐點。

志工服務內容

閱覽組:協助圖書上架、整架、報紙裝訂、圖書修補、物流清點、資料建檔等工作

推廣組:協助推廣活動之辦理、場地布置、參觀導覽、志工行事曆研擬、志工會議紀錄等工作;另於本組設置故事志工,協助說故事活動。

 

採編組:贈書整理、書目資料檢查及整理、圖書加工及其他支援事項。

 

總務組:負責本隊財務管理、服裝設備管理、環境整理、協助志工聯繫、志工資料建檔,及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。

其他未列入服務內容或臨時支援事項,由運用課室及分館分派之。

志工類別

一般志工:協助圖書館相關業務,依排定班表定時輪值服勤。

任務志工:具特殊專長,由各課室(分館)依需求指派任務,如:故事志工、維修志工等。

年度服勤時數

本館於開館時間內,依志工之意願、工作性質及本館實際需求給予適時分配服務時段;另針對部份業務需要,得訂定年度服勤時數。

 

一般志工:每年服勤時數應至少72小時。

任務志工:視實際任務需要,事前排定工作內容及時段。

十一

志工會議

除志工大會外,其餘會議由隊長或分隊長召集。

 

志工大會:由總館召開,邀集總隊長及各分隊長參與,討論隊務;每年至少召開1次。

 

幹部會議:討論隊務及協調各組業務;每二個月召開一次。

 

例會:由各館志工隊自行召開,討論內部隊務,宣達圖書館相關事項等。

 

幹部選舉:形式不拘(如:電子/紙本投票或選舉會議或臨時會等),惟需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。

 

志工表揚暨授證典禮:辦理志工授證及表揚,每年至少召開1次。

十二

請假、考核、獎勵及解聘依臺中市立圖書館志工考核及獎勵要點執行。

前項要點另訂之。

十三

本要點未竟之處,依「志願服務法」、「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志工管理要點」等志工法令規定辦理。

十四

本要點經由館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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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異動時間:2024-09-16 17:04:00